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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贯中西的拼音(学贯中西 近义词)

发帖时间:2025-04-05 18:28:46

法理学一端勾连着哲学,一端勾连着法律实践,形成了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一般问题的哲学和部门法学均不可替代的独有研究领域。

克利斯提尼通过立法把公民权与平等权确立了下来,民众在政治上和法律上都享有极大的权力,雅典民主政体得以确立。之所以如此,就在于德拉古颁布成文法的目的是限制贵族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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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因为贵族们有不遵守城邦法律的危险,只有把他们驱逐了,城邦制度才能得以保存。同时,这一举措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贿赂现象的发生。但在梭伦立法之前,雅典社会矛盾的症结就是少数人对土地的垄断,雅典的穷人由于没有土地,需要为地主做工,其收成的一部分要交给地主,如果收成不够的话,依据习俗,地主有权把欠债的农民及其家属变卖为奴。[65][英]阿尔弗雷德•E.齐默恩:《希腊共和国:公元前5世纪雅典的政治和经济》,龚萍、傅洁莹、阚怀未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19页。See S.C.Todd, The Shape of Athenian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 pp.82-83. [69]参见注[68],第83页。

这是梭伦对人类思想发展的重大贡献,是理性解决社会问题的开始。为了清晰解读埃菲阿特为规制战神山最高法庭议事会权力所带来的法治观念的改变,我们需要分析战神山最高法庭议事会在此之前的职能变化。杨成铭:《国家人权机构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关系研究》,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5期。

顾培东:《当代中国司法生态及其改善》,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2期。何勤华、陈梅:《法制现代化研究与当代中国法学(1986—2016)——一个学说史的考察》,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年第1期。公丕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时代进程》,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34]]当然法理学界研究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与法律思维并不同于各部门法为解决具体案件对法律规范所做的融贯性解释与体系化工作,法理学者关注的仍然是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与法律思维的一般原理,而且在这种一般原理的深处与基础层又关联着各法律流派的思想资源与知识。

包容性是一门学问是否成熟——或者更准确说是能否走向成熟——的首要条件。姜伟:《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系论纲》,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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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来梵、季彦敏:《人权保障:作为原则的意义》,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6]] 同前注[2],徐爱国文。当然,一般法理学更不是当今大多数中国法科学生心目中为申请学位和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考试所不得不研习的法理学。王若磊:《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

王家福:《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但是,在何为法理学之中心这一问题上,学者们是有相当的共识的。《义务中心与权利本位辨析》,载《中外法学》1992年第3期。如果说一般法理意义上的法教义学是一种主张从法律内部出发的法学研究方法的世界观的话,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思维等法律方法研究就是此种法学研究方法的世界观的技术落实。

《清华法学》学术访谈:《中国法理学:从何处来?到何处去?》,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3期。法的概念与本质、法理学的对象与范围、权利本位与人权、依法治国、法律方法论等主题的讨论就是中国法理学40年中可圈可点的重大理论事件和实践思想创新(相对国际学术界已有理论而言,如果不算纯学术创新的话),这些理论事件和实践思想创新影响了并将继续影响中国的法治进程和中国人的生活样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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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生:《法律推理中的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37]]当然,目前法理学界关于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的关系的讨论仍然是宏观层面的,至于真正精致化的学说——特别是在法治诸环节中二者关系如何具体实现的技术性程序方面——还有待于法理学界的进深研究。

在当今纷繁多样的中国法理学研究方法中,我们会发现非实证主义的方法是占据主流的。《法律规范冲突的逻辑性质》,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梁迎修:《辛亥革命以来的中国法制现代化——历史演变及其实践逻辑》,载《河北法学》2011年第9期。正是基于对人类文明大变革、大调整态势的深刻体察,习近平主席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刘东升:《近三十年法理学研究进路:1978-2008》,载《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8期。党的十九大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法治建设方面进一步明确、深化了上述法治国家建设战略。

黄爱教:《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世界人权发展的机遇、障碍与基因》,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7年第4期。关键词:法理 法治 法学 学术包容方法开放 实践创新 改革开放40年是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精神形态与内外关系深刻巨变的40年。

李龙、汪习根:《二十世纪中国法理学回眸》,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4期。改革开放前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受到前苏联僵化教条主义的思想钳制,整个中国学术界可谓学术停滞、思想凋敝。

[[39]]在当下中国言法制现代化和法的现代精神建设,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认的法治原则与规则如何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实现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法治化、现代化。自然法学派、哲理法学派、社会法学派、自由法学派、利益法学派、现实主义法学派、实用主义法学派、综合法学派等纷纷登场,或许还应当加上独具中国特色的政治法学派(可以归于实用主义法学派之中)。

童之伟:《人权理论若干基本问题的再探讨》,载《法学评论》1993年第1期。等等 [[39]] 张文显:《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论略》,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6期。陈柏峰:《社科法学及其功用》,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每到逢十或具有重要意义的年份,法理学界同仁均会对过往中国法理学的概况、成就与不足进行系统的学术梳理[[1]],这些高屋建瓴的梳理已经为学界同仁描述了中国法理学不同时期的样貌,为推进法理学的进深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照基准和问题线索。

历史的进步与发展,可以经济体量、军事实力度量,但更为恒久的度量应是制度的文明性、思想的震撼力和文化的影响力。马长山:《从国家构建到共建共享的法治转向——基于社会组织与法治建设之间关系的考察》,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

郭道晖:《实现法治的四要》,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3期。[[10]]而在法学这一兼具人文与社科属性的领域,更可能受制于语言建构之规制,人们对法的概念与本质的不同设定,一定会生成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进而生成不同的法律生活样态设计版本。

一只眼睛关注着道德与价值,另一只眼睛则关注着实在法。但哲学家中以法律一般问题为对象开展哲学研究者和部门法学者中因长于对部门法问题进行一般法理追问被认同为法理学家的,却大有人在,这就是法理学开放性特质的最佳证明。

而伴随方兴未艾的全球化进程,特别是云大物移智技术的发展,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将发生颠覆性巨变,人类已来到了文明更新换代的门槛处。二是积极回应当下人类共同面临的法治困境与挑战,提出中国方案,引领世界法治迈向新时代。[[2]]在中国,要回答法理学是否已经是一门独立的学问之问,首先需要对什么是法理学有所交代。《国家人权保护义务与国家人权机构的功能》,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6期。

第二波出现在1991年中国政府发布首份《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之后,与官方人权政策调整并行,理论界翻译引介了西方众多人权文献,开启了人权理论的系统化研究工作[[18]]。在坚持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指导和正确方向的前提下,法理学术共同体包容各派学说,综合各研究方法之长,立基于中国文化传统和国情,顺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大势,锚定中国法治建设实践,推动中国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回归常识、回归学术,为中国法学理论体系完善和法治实践体系的优化提供了理论支撑和思想支援。

在近几年关于法理学走向的讨论中,出现了以正义、法理为法理学基石范畴或中心主题的主张。[[18]] 这一时期代表性的人权原理方面的论文如:李步云:《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4期。

40年的励精图治,中华文明迎来了新的历史运势,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3]] 那么,法理学是什么?不可否认,法理学的内涵深度和外延宽度在不同法理学家的理解中会有差异,坚守不同哲学立场的学者研究法理学之结论也必然会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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